
近日,五寨法院温情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变更孩子抚养权,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2024年4月,徐某某与田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田某某抚养。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田某某因常年在外务工无法照顾孩子,孩子实际一直跟随徐某某生活,田某某也未支付抚养费。眼看孩子即将入学,徐某某担忧成长环境不稳定,向五寨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张利国认真查阅卷宗,认为双方的离异已经对孩子造成了心理创伤,如果再次对变更抚养权进行判决,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且在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谈话过程中,张利国感到双方都很关心孩子的学习和成长,有调解的基础,便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审理该案。
“孩子是无辜的,咱们做父母的,得先为他考虑。”办公室里,看两人都默不作声,张利国率先打破了沉默。
“徐大姐,您说孩子现在跟着您生活,田大哥知道吗?”
听法官说起了孩子,徐某某眼圈泛红:“他知道!可他说工作忙,孩子上学的事也不管,连生活费都没给过……”
“田大哥,您在外地做什么工作?多久能回来一次?”
“在外务工,一年到头就春节能回家。我也想把孩子带到身边,可工地哪能住人啊!”
“您看,孩子现在在县城读书,徐大姐能每天接送。要是跟着您东奔西跑,学业怎么办?”见田某某沉默,张法官又劝道:“法律上说变更抚养权,得看哪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您要是真为孩子好,是不是该多为他实际考虑考虑?”
田某某长叹一声:“法官,我认了!孩子跟着他妈,我放心。就是……,算了,我挣了钱一定补上抚养费!”
徐某某抹泪道:“老田,你别担心,咱俩分开了,但孩子是我亲生的,孩子我会带好。你有空多来看看他就行。”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子变更为由徐某某抚养,田某某享有探视权。签字时,田某某掏出手机,愧疚地说:“法官,我现在就给孩子转下个月生活费!”徐某某看着转账记录,终于露出了笑容。
编者的话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定分更要止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核心在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田某某因客观条件无法实际抚养子女,徐某某长期承担照料责任,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通过调解平衡法理与人情,既保障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又引导父母履行法定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的温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