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网讯 “当初我侄儿找到我,说让我做担保谢某才肯把钱借给他,而且我侄儿承诺会按时还谢某的钱,我出于亲戚关系才签了名字,怎么还要我来还钱了呢?”得知自己账户的钱被扣划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般担保人揭某乙越说越气愤。
2021年,揭某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谢某借款46000元,谢某因担心揭某甲无力一次性还清借款,便要求一定要有人做担保,随后揭某甲找到了亲叔叔揭某乙,揭某乙在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字。还款期限届满后,揭某甲一再拖欠拒不偿还。因此谢某将叔侄二人共同诉至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揭某乙在揭某甲出具的借条中的担保人栏签名,双方未对揭某乙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揭某乙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为谢某要求揭某甲偿还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谢某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要求揭某乙对揭某甲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遂判决揭某乙对揭某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揭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揭某甲追偿。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经财产调查揭某甲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遂扣划了揭某乙账户存款。在发现自己账户被扣划后揭某乙联系到了执行法官,遂出现文章开头一幕。
“揭某甲被强制执行了,现在存在揭某甲仍不能履行的部分,你作为一般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我们对你账户下的款项进行了扣划。”同时执行法官告诉揭某乙,作为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即欠款人揭某甲的追偿权。
法官提醒
保证人在对借条或者担保合同签字时,应当审慎审查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等。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个人信用不了解的情况下,切勿草率地在借条或担保合同上签字。若是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再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