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再把公司对公账户“借”给他人刷流水,就能办理大额贷款?不,你可能正在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案情简介
2022年,李某因经济困难,希望向银行贷款周转资金,但其因征信问题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在网络游戏中听网友说,对方可以办理大额贷款,但需要李某注册公司并提供对公账户等信息才可以为其办理。求财心切的李某没有仔细思考其中的风险,便通过第三方进行公司注册代办,并开通了对公账户。
据李某交待,他明知对方会利用这些信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对方称对公账户需要“走流水”才可以为其办理贷款,他便把自己名下刚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等全部提供给了该网友,由对方操作李某对公账户刷流水过账。后该网友利用李某名下公司对公账户收受非法资金1000余万元,其中查实涉诈资金3672元。
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寄语
注册企业门槛较低,对公账户开户审核条件也相对宽松,且对公账户转账额度高,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心头好”。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