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绛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陆某因出借银行卡并配合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陆某经朋友汤某介绍认识了“小雨”,后三人在外出游玩期间,“小雨”向陆某提出借用其银行卡进行转账,陆某虽心存疑虑,但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了“小雨”使用。后“小雨”及其同伙利用陆某的银行卡接收一笔来路不明的资金,并指使陆某跟随其同伙前往银行柜台将已转到卡内的9988元取现9900元。经查,陆某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所得赃款。案发后,陆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新绛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