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回大地,正值春耕农忙,清明的脚步也日益临近。在这缅怀先人的时节,人们纷纷前往山林祭扫,然而,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举动,却暗藏巨大隐患。一支随意丢弃的烟头、一堆未彻底扑灭的篝火、一片尚未燃尽的纸钱,都有可能瞬间化身凶猛“火兽”,将葱郁青山吞噬,化作满目焦土。
近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失火罪案件,为众人敲响了安全警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2日,被告人莫某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某屯山上修缮其母亲坟墓,将清理的杂草汇集成堆后用打火机点燃,因用火不慎且当日风势较大,导致火势向上蔓延,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25公顷(63.82亩),均属乔木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地,受火灾树种为石山灌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莫某积极参加扑救,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25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莫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莫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月。
“失火罪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违法行为。”主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尤其在当前春耕生产和清明节临近之际,天干物燥,山林易燃。野外用火必须慎之又慎,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切忌为图一时之便而心存侥幸。一旦引发火灾,不仅会触碰法律红线,更会给生态环境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清明,是慎终追远、传承孝道的时刻,可真正的缅怀,重在心意。一束淡雅鲜花、一杯香醇清酒,远比那些烟火缭绕却危机四伏的“传统操作”更为适宜。让我们携手共守法律底线,以文明之举延续孝道,让清明节回归“清净明洁”的本真模样,护佑绿水青山常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编辑:李帅)